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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谷阿莫弄了這麼多好萊塢大片,都沒有看到美商八大對他提告?
因為美商在台灣關於智慧財產權的議題,是交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處理。如果他們沒有動作,基本上任何一家台灣美商分公司,大多不會主動處理。因為本來就委託給這個單位打擊盜版,如果這單位沒有積極處理,就還會被大家以為「谷阿莫做的影片一定是得到美商等大片商默許,或是有合作。」
跟大家說喔,完全沒有喔,哪家片商會主動跟他合作請告訴我,我頭給你坐。網路上甚至有人覺得,提告的片商與平台最後可能和解收場,這一點先不預測。
那麼,為何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沒有對谷阿莫明顯的侵權行為提告呢?因為他們長期觀望,一定會等到一個適合的時間點才會出手,配合檢調。
所以也請別對該基金會責難,畢竟美商的東西是很複雜的,有官司處理可能還要跟總公司那邊討論過的。
重申一次,台灣電影圈沒有任何單位會找谷阿莫來業配。但倒是不少政府單位或是民間活動會找谷阿莫,這就不表示任何意見了。谷阿莫今天有的一切,都是速讀電影,用戲謔口吻調侃他人而有的地位。
谷阿莫的FB粉絲團破2百萬,微博破3百萬。放眼望去台灣所有Blogger/Youtuber沒人能超越他,這整體按讚認同的人數,等同台灣與中國對於影視再製品涉及法律問題的「不在乎人口」有多少。
所謂「XX分鐘讓你看完XX電影」系列雖然在網路上爆紅,但也引發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的爭議,而且他自白影片曝光後,他把風向球導到「二創」。我必須說,谷阿莫的東西不是「二創」,定義都搞錯了,怎要扭曲過來呢?
▲▼谷阿莫被告侵權後,粉絲頁人數成長了591%,也就是多了將近2萬粉絲,難怪他有恃無恐。(圖/截自谷阿莫臉書,2017.04.26)
二創定義是在於你拿了原本故事角色名字等去發想延伸出新的創作,谷阿莫的東西就是心得評論,這跟二創一點關係都沒有,狂新聞才比較接近是「二創」的元素,人家可是拿了很多素材之後混成一道新的東西,谷阿莫非二創,這是口訣,請大家念一下。
拿二創出來當擋箭牌,合理懷疑只是引帶假議題,如果官司輸掉的話,還可以把他合理化成為悲劇英雄。
姑且不論著作權法修法與否(修法後當然谷阿莫的空間可能會更小,但這不是本文的重點),本文的重點是在於,谷阿莫這樣任意剪輯電影片段,甚至涉及未公開部分,是否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呢?以下討論之。
一、改作?一部電影兩小時,谷阿莫剪輯片段成為幾分鐘再加上自己的旁白(幽不幽默本文懶得討論),基本上就符合了著作權法第3條第一項第11款的「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那改作合不合法呢?當然不合法啦!
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條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規定在這,未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片商)的同意任意剪輯電影片段(改作),當然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之違反。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24)日就同志婚姻釋憲案召開釋憲法庭進行審查,堅持反同立場的護家盟發布聲明表示,釋憲議題已經預設立場,不公平與不公正,逾越大法官權限,且背離民意。呼籲大法官拿出勇氣與風骨,當民族英雄,而非留下汙點的歷史罪人。
護家盟指出,議題設定有預設立場,逾越大法官權限,有違法之虞,以及釋憲流程設計不公正;而司法院公告的釋憲題綱亦發現諸多問題。
護家盟說明如下:
首先,議題設定的預設立場:釋憲的本質是進行違憲審查,亦即大法官拿既有的憲法法條進行核對。當初祈家威聲請釋憲的要旨,「不給予同性結婚登記是違憲的」,如今釋憲題綱的前提設定卻是「民法第4篇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這兩個是風馬牛不相干的兩個議題。是否違憲,只是去核對既有的憲法;是否容許,則是要拿一個新的東西出來。而這個拿新東西出來,不是大法官的權力範圍。
如果拿新的東西出來去容許,其範圍也是很廣的,可能是同性的同居法、權益保障法、伴侶法…等等,怎麼可能只有題綱所言的「同性別二人結婚」的一個選項?這個預設立場太明顯了,前提的違規設計也太粗糙。
其次,題綱的最後結論竟然冒出「如果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無端跑出新的制度或專法,明明白白逾越大法官「違憲審查」、「核對憲法」的職權。大法官的憲法核對或違憲審查,是不能包含創制法律在內,那是立法權限。違憲審查冒出「是否同意同性別二人結婚」的議題,已非進行核對憲法條文,逾越大法官釋憲權限,是對釋憲權力的扭曲。
即使聲請人代理人提出「現行民法沒有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也無法推論出「是否同意同性結婚」這個屬於立法層次的東西。這個預設立場的扭曲設計,讓所有大法官去討論一個不存在的或說新的立法性議題,根本上應該有違法之虞。
大法官也必須守法,受「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行政訴訟法」的約束。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條,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如今竟然生出伴侶法等專法建議:一,非大法官權限以憲法有條文者為限。二,亦無相關憲法條文予以支持。三,代庖及凌駕立法權限之上。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條「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在此呼籲,恭請大法官依據權責依法審理,避免尊貴之身造下汙點。我們相信,大法官裡一定有不願意就範的英雄。
其三,對於專法問題,護家盟認為是需要經過討論的,前提是必須合理與合法,反對任何單位逾越權限,不當提出越權建議。
二、整個釋憲的法庭設計除預設立場,也把遊戲規則綁住鎖死,完全偏頗不公平:
其一,「是否容許」專法,鎖定箭靶的標靶在A-專法,司法院提供給大法官去射箭的箭,亦即能夠進行討論的議題,或說工具,只限定在憲法第7及22條女生視訊。一方面把遊戲規則鎖死在A箭靶,二方面只發給僅有的兩隻箭,等於讓大法官被綁住,難以超越遊戲規則施展身手,題綱設計者似有愚弄、戲耍或綁架大法官之嫌。
其二,原本釋憲本質應該是婚姻議題,亦即射箭的箭靶應是B-婚姻,可以使用的箭,議題討論工具,包括過去釋憲內容(過去直接與簡單就有的八個婚姻解釋令)、憲法23條、其他如婚姻本質或同性戀本質…等等箭羽,如今卻將本次釋憲的本質與標的扭曲,嚴重誤導為替同性關係找出路的箭靶標的上。
其三,以上的結論是,AB兩個箭靶設計有根本上的不同,使用射箭的箭羽或工具也不同,司法院公告的釋憲題綱是箭靶A,限制了大法官的思維邏輯,很難放開或掙脫遊戲規則,除非大法官有強硬的骨氣、氣節、講理性與尊嚴的風骨,才能擺脫這個限人於不義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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